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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电斌与被执行人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电斌,王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电斌,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李家庄村人。委托代理人韩星,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通岭街**号。被执行人王宏斌,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街卫生局家属院*号楼。申请执行人张电斌与被执行人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电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斌的存款7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米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