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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俊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川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5号罪犯张俊川,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俊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张俊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