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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彭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3号申请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某。申请人罗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某的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赵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某的小型越野客车;二、查封担保人赵某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