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代存与刘忠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存,刘忠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67号原告:张代存。被告:刘忠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存与被告刘忠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代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代存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