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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代存与刘忠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存,刘忠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67号原告:张代存。被告:刘忠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存与被告刘忠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代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代存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