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娜申请执行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王永刚,苏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66号申请执行人杨娜,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东胜人,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苏桂梅,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东胜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娜申请执行王永刚、苏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