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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麦英与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麦英,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麦英,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郜庆。委托代理人吴桂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麦英与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