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麦英与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麦英,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麦英,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郜庆。委托代理人吴桂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麦英与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