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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保、张慧、余钟浩、张奇、王世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金保,张慧,余钟浩,张奇,王世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26-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金保。被执行人张慧。被执行人余钟浩。被执行人张奇。被执行人王世彦。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保、张慧、余钟浩、张奇、王世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慧、张奇、王世彦的工资收入账户,按期划款,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保、张慧、余钟浩、张奇、王世彦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