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纪银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胡伟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银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胡伟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纪银海。委托代理人:徐秧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代表人:潘惠长。被告:胡伟冲。原告纪银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胡伟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纪银海因纠纷已和解解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银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原告纪银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