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云与桂林市达源空调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桂林市达源空调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被执行人:桂林市达源空调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抗战路91-151号4号楼1、2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卢从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云申请执行桂林市达源空调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