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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孙宝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孙宝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符健,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孙宝艳,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孙宝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孙宝艳已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及相应费用为由,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颖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