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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傅国纪与蒲元金、李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国纪,李蕾,蒲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2号申请人傅国纪,男,汉族,1952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田富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蕾,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蒲元金,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傅国纪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蕾、蒲元金财产一案,傅国纪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傅国纪与案外人鲜霞自愿以共有的坐落于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12.21㎡)一套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国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蕾、蒲元金的财产共计120万元。二、查封傅国纪与鲜霞共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12.21㎡)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