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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覃涛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1号罪犯覃涛,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平利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15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宣判后,被告人覃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覃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覃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覃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