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迎辉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85号罪犯林迎辉,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侯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5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7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迎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迎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迎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迎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