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山西省平遥县人。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5年6月26日被平遥县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同年7月9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显贵,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巩文婕,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代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昌、郝某梅(暨梁某昌诉讼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梁文德,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赵显贵、巩文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温某因怀疑梁某昌开车撞了其妻子,与其弟弟温某某来到梁某昌家中与梁某昌夫妇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温某用梁某昌家中的剪刀将梁某昌夫妇捅伤,致梁某昌夫妇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昌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构成9级伤残、郝某梅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构成l0级伤残。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其辩护人辩称,矛盾激化在受害人追逐,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温某因怀疑同村村民梁某昌开车撞了其妻子高某英,与其弟弟温某某来到梁某昌家中与梁某昌夫妇理论。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温某用梁某昌家中的剪刀将梁某昌夫妇捅伤,致梁某昌夫妇住院治疗。经平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昌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梁某昌妻子郝某梅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昌构成9级伤残,被害人郝某梅构成10级伤残。本院审理中,被告人温某的妻子高某英与被害人梁某昌、郝某梅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温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昌、郝某梅二人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0元整一次性了结;并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昌、郝某梅对被告人温某犯罪行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梁某昌、郝某梅的陈述,均证实中午12时许,温某和他二兄弟去到其家,温某对其说你承认不承认撞他老婆的事,还把其推到在沙发上,还在其家窗台上拿起了剪刀,其老婆郝某梅把他俩推出到院子里,他们要捅,郝某梅说由你们吧,她边说边往街门外面走想关住街门,他兄弟俩追了出去,其也跑到街门外面,温某在街门底下用剪刀捅郝某梅,郝某梅坐在那里,在街门外头温某又捅其胸部、腹部、手臂上,其流了好多血,其孙女跑出来哭,郝某梅让她打120、1102.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其和哥哥温某到梁某昌家去说交通事故的事情,其哥说这事协商的处理了就对了,他说不是他来,发生了口舌,其哥在他家拿起了剪刀想要捅他,郝某梅把剪刀夺走了。其认为说不下个啥要回,他们也出来了,在街门外头还是说交通事故的事情,他让告状去,郝某梅说你有本事用剪刀捅吧,其哥向郝某梅抢过剪刀就朝郝某梅胸部捅了几下,又在梁某昌身上捅了几下,捅完扔下剪刀就各自回家。3.梁某轶的证言,证实有两个男人去到其爷爷、奶奶家,要爷爷承认是爷爷撞着他女人来,其爷爷说不是他来,爷爷、奶奶及他们出了院子,他们互骂着都去到街门外头,还是吵着,其跑到外面,见爷爷身上全是血已躺在地上,其奶奶也被打倒了,其奶奶让其打120,其回到家打了120和110。4.扣押清单,载明向温某扣押作案工具剪刀一把。5.梁某昌伤情鉴定书及照片、诊断建议书,载明梁某昌伤后致右肺上叶、中叶穿透伤,并行手术治疗;致右侧血气胸伴右肺萎陷70%以上,均评定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梁某昌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6.郝某梅伤情鉴定及照片,诊断建议书,载明伤后致右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胸壁皮下积气及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郝某梅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7.物证鉴定书,载明标记温某、梁某昌、郝某梅、剪刀(擦试刀刃不同部位4处)血样检材各一份,进行DNA检验及同一认定。鉴定意见,标记剪刀的检材,擦试刀刃不同部位4处,经DNA检验分析,支持上述检材为梁某昌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8.伤残鉴定书两份,分别载明,梁某昌因外伤致右侧血气胸,右肺上叶、中叶修补术后,已构成9级伤残;郝某梅因外伤致右侧血气胸、右肺挫裂伤等,已构成10级伤残。9.归案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6月26日将温某抓获归案。被害人方当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方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印证内容及其余证据,能证明审理查明事实的内容予以确认。另外,本院当庭出示了调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被害人方、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就被告人温某伤害的手段及被害人伤害的后果,应对温某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谅解,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平遥县司法局对温某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温某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具有过错;本案系被告人温某因怀疑同村村民梁某昌开车撞了其妻子高某英而引发,不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故对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之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之观点系本案存在之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慧英人民陪审员  韩金兰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琼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