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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陶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51号原告陶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