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陶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51号原告陶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