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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书云与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郭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云,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郭军鹏,高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王书云。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南端。法定代表人郭军鹏,董事长。身份证号1323371977********。被告郭军鹏。被告高素洁,系郭军鹏的妻子。原告王书云与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郭军鹏、高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卓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郭军鹏因其经营的企业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当时言明随要随还并支付利息。现原告有急用,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郭军鹏、高素洁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均未到庭,但被告郭军鹏提交了书面答辩状,高素洁电话进行了口头答辩。郭军鹏答辩状称,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韩国庆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元,落款为: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法人郭军鹏,2014年11月27日;二、栾城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三、法院查封的财产错误。向韩国庆借款的是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法院应查封公司财产,而不应该查封郭军鹏及高素洁的个人财产。被告高素洁电话答辩称,一、是郭军鹏公司借的款,与我无关;二、不应查封我们的财产(房产);三、我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今借韩国庆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元,落款为: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法人郭军鹏,2014年11月27日。证实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向韩国庆借款的事实;2、韩国庆与王书云的转让协议。反映了韩国庆与王书云系夫妻关系;证实了韩国庆将所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王书云,该债权的一切权利由王书云行使;3、(2015)栾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郭军鹏认可王书云作为原告的主体地位是适格的,且被告郭军鹏已偿还原告133492.19元,尚欠566507.81元;4、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该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查询。证实该公司章程第四条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被告郭军鹏作为股东出资450万元,注资时间是2014年5月4日,验资完成后,当日将资金转走抽逃(资金流向:公司注册前,从高某和张某账户上分别转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到郭军鹏个人账户,2014年5月4日郭军鹏将其中的450万元作为股东出资注资到公司账户上,剩余的50万元作为另一股东高晓光的出资注资到公司账户上,但公司注册完成后当天即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转入高某账户)。郭军鹏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行唐县档案馆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郭军鹏与高素洁于200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向韩国庆借款时间2014年11月27日,是在郭军鹏与高素洁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高素洁作为本案的被告是适格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向韩国庆借款700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韩国庆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元,落款为: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有印章),法人郭军鹏。2015年1月3日,韩国庆与原告王书云签订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王书云并交付了原始的借条。在本案诉讼过程中,2015年10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原告王书云与被告郭军鹏、案外人池进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军鹏自愿将自己的冀A×××××轿车卖给池进磊,车款除偿还车贷外,将剩余的133492.19元用于偿还欠原告王书云的借款。现被告尚欠原告王书云借款566507.81元。另查明,2015年5月4日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郭军鹏出资450万元。验资后当日即将其出资450万元抽逃。郭军鹏与高素洁于200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所打的借条、韩国庆与原告王书云转让协议、(2015)栾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河北艺彩工商登记、该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查询、结婚登记申请书等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欠原告王书云借款566507.81元人民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笔借款韩国庆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王书云,且被告郭军鹏已偿还原告王书云1334**.19元,王书云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作本案的原告适格。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郭军鹏出资45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后的当日就全部转走出资属于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郭军鹏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此笔借款系被告郭军鹏与高素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郭军鹏与高素洁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故法院查封郭军鹏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并无不妥;关于被告称“栾城法院无管辖权”,并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属诉讼程序问题,栾城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郭军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故本院有管辖权;关于原告要求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前一天的利息无需支付,原告要求借款利息的请求应当从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艺彩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书云借款566507.81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郭军鹏、高素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会     江审 判 员 张     巧     亮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