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艳娟与沈慧、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艳娟,沈慧,朱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财保7号申请人:何艳娟,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沈慧,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朱新国,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沈慧之夫,住址同上。申请人何艳娟与被申请人沈慧、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艳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慧、朱新国价值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艳娟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慧、朱新国价值8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