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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学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51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生,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学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滨汉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学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学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学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学生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帆代理审判员  宋菲代理审判员  贺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