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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金梅、郑水英与陈金梅、郑水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金梅,郑水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梅,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朱承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水英,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金梅因与被申请人郑水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金梅申请再审称:(一)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相背,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郑水英与陈金梅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事发路段同向并行,郑水英因避让前面摩托车从右边车道拐向左边车道,碰到陈金梅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郑水英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陈金梅负本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与本案事实相违背,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未出庭接受询问,原审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错误。(二)郑水英的伤情不是本案交通事故所致,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郑水英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第9天第一次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左膝关节损伤(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十字韧带断裂(前交叉韧带裂伤)、左胫骨骨折(平台骨折)、半月板损伤等病症,但事故发生后郑水英既无韧带断裂的临床表现,也无骨折后的痛苦表现,且龙海市第一医院DR诊断报告单显示郑水英左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同时,郑水英提供的2013年12月16日龙海市第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中存在“膝关节陈旧性内外侧副韧带重建术”收费项目,福建省寻真司法鉴定所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检见郑水英左膝关节区域处存在S=6×2cm、4×2cm之陈旧性手术疤痕,就医学角度而言,如果是外伤导致肌腱断裂超过三周之后才可以考虑是陈旧性韧带断裂,可见郑水英在本案交通事故之前就做过内外侧副韧带的手术,不能排除郑水英伤情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以外受伤所致,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郑水英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关联度为100%,难以令人信服,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不当。综上,陈金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郑水英提交意见称:陈金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龙公交认字(2013)第Y3506812013120812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而作出,原审在审查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等证据的基础上,认为该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各自驾驶摩托车的行驶轨迹及碰撞接触点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并将该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陈金梅称本案交通事故系郑水英为避让前方车辆而突然向左变向碰撞陈金梅驾驶的摩托车所致,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也与其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所作的陈述“是我摩托车车后架的箱子弄到了郑水英驾驶的摩托车的车头”相矛盾,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郑水英伤情是否属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及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郑水英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当天即前往龙海市第一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左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多次软组织擦伤,后因其患处疼痛未能缓解而于2013年12月16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十字韧带断裂(前交叉韧带裂伤)、左胫骨骨折(平台骨折)、半月板损伤等病症,并在此后两次住院治疗。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根据郑水英在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影像片等检验材料,并在对郑水英进行检查的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郑水英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关联度为100%;郑水英交通事故致伤与其后期治疗直接关联,关联度为100%。陈金梅称2013年12月8日龙海市第一医院DR片显示郑水英左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2013年12月16日龙海市第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中存在“膝关节陈旧性内外侧副韧带重建术”收费项目,故可证明郑水英在本案交通事故之前就做过内外侧副韧带手术,不能排除郑水英伤情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以外受伤所致。但一审期间鉴定人出庭作证认为,2013年12月8日龙海市第一医院DR片可反映出郑水英左胫骨平台塌陷(塌陷性骨折),门诊病历初步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擦伤,存在漏诊;12月8日DR片与12月16日DR片损伤的部位未见明显变化,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期间被鉴定人再次受伤,郑水英受伤及采取后续治疗均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龙海市第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中出现“膝关节陈旧性内外侧副韧带重建术”收费名称,但在住院病历中没有体现,且在郑水英每次影像检查中,医生诊断意见均未诊断存在“膝关节陈旧性内外侧副韧带重建术”,故其不能作为排除此次外伤与膝关节损伤之间因果关系的依据。因此,原审认定陈金梅提出的上述异议不能成立并无不当。陈金梅另称福建省寻真司法鉴定所2014年5月16日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见郑水英左膝关节区域处存在陈旧性手术疤痕,表明郑水英在本案交通事故之前就做过内外侧副韧带手术,但郑水英系2013年12月份院治疗并进行手术,而福建省寻真司法鉴定所在其术后近五个月后才对郑水英的伤情进行鉴定,故在鉴定过程中检见郑水英左膝关节存在陈旧性手术疤痕亦属正常,陈金梅提出的该异议不能成立。因此,原审采纳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郑水英伤情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并判决陈金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陈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金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时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