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鲁世勇与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世勇,钟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13号原告:鲁世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钟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世勇诉被告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具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世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三)有明确的被告;(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