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杨树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杨树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林西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史俊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树田,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原告林西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费95200、保全费、邮寄送达费3115元,合计98315元,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树田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西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