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育强申请田光友、胥凤英、蔡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强,田光友,胥凤英,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行人李育强,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光友,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胥凤英,女,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蔡云,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田光友、胥凤英、蔡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95423.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敬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