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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金海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海,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初2号原告蔡金海。委托代理人金高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海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蔡金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金海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助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