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9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孝与被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969-1号原告徐孝,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康晨沿街商铺2号商住楼1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孝与被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徐孝与被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郭晓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