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3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4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琳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