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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福与江玉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江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56号原告王福,系淄博市张店区市政公司职工。被告江玉成,系淄博市张店区市政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诉被告江玉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称其不知被告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双方系同事,2016年1月1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福负担。审判员 姜 晓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