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红玉与陈俊荣、邹志台、谢晨杰、赵泓瑜、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玉,陈俊荣,邹志台,谢晨杰,赵泓瑜,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30号原告曾红玉,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俊荣,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陈朝晖之父。被告邹志台,女,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陈朝晖之母。被告谢晨杰,男,200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幼儿,系陈朝晖长子。法定监护人谢小忠,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谢晨杰之父。被告赵泓瑜,男,201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幼儿,系陈朝晖次子。法定监护人陈俊荣,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赵泓瑜爷爷。被告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经营者陈朝晖(已故)地址新化县上梅镇大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玉与被告陈俊荣、邹志台、谢晨杰、赵泓瑜、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红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红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玉撤回对被告陈俊荣、邹志台、谢晨杰、赵泓瑜、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红玉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