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池文忠与钟进、罗美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文忠,钟进,罗美妹,游恢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045号原告池文忠,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进,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告罗美妹,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游恢锣,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文忠与被告钟进、罗美妹、游恢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文忠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偿清本案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偿清本案借款本息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97.5元,由原告池文忠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杭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