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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继青与石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青,石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70-1号原告王继青,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一秋,永城市酂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兰英,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青与被告石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