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石文刚与吕银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文刚,吕银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刚,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银志,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李富平,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文刚因与被上诉人吕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文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文刚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文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8元,减半收取5789元,由石文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芳审 判 员 衡 心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