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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石文刚与吕银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文刚,吕银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刚,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银志,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李富平,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文刚因与被上诉人吕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文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文刚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文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8元,减半收取5789元,由石文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芳审 判 员  衡 心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