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伍耀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耀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09号罪犯伍耀权,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12日作出(1997)珠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耀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耀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伍耀权死缓执行期满,该院于1999年11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4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2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伍耀权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耀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嘉奖25次;获表扬3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耀权系累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耀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六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