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6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该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