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宝伟与郭丹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伟,郭丹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谢宝伟,男,1966年12月生。委托代理人涂健、廖海林,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丹平,男,1990年1月生。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谢宝伟诉被告郭丹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丹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伟撤回对被告郭丹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谢宝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