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生,汉族,职业教师,住肇州县。被告沈某,男,1969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