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生,汉族,职业教师,住肇州县。被告沈某,男,1969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