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00091号申请人:张瑞红。委托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瑞红与申请人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传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瑞红与申请人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瑞红12000元,款项于2016年1月20日前汇入申请人XX的代理人谢凤展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28;二、申请人张瑞红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三、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