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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xx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刘方略,梁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方略,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xx(曾用名梁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犯盗窃罪;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1.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朱xx、刘方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2号楼门前,将被害人鞠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金城牌JC100-6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2.2013年4月22日,朱xx、刘方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3号楼门前,将被害人姚xx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二轮摩托车(价值30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3.2015年5月22日,朱xx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11号楼3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杨xx停放在该处的1辆本田牌SDH110-19型二轮摩托车(价值4000元)盗走。后朱xx以1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被人李xx,赃款被挥霍。摩托车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4.2015年5月25日,朱xx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小区15号楼下,将被害人孟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铃木牌QS125-5F型二轮摩托车(价值32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5.2015年5月26日,朱xx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小区13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该处的1辆豪爵牌HJ125K-2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2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6.2015年5月27日,朱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xx29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谷xx停放在该处的1辆宗申牌比亚乔125-2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500元)盗走。摩托车被扔掉。7.2015年5月27日,朱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xx29号楼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该处的1辆大阳牌DY110-2E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8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8.2015年6月28日,朱xx、刘方略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小区44号楼6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吴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铃木牌QS110-C型二轮摩托车(价值32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摩托车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9.2015年6月28日,朱xx、刘方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华小区10号楼下,将被害人李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铃木牌QS110-C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盗走。后刘xx通过李xx以2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刘欢,赃款被挥霍。10.2015年7月24日,朱xx到莫力达瓦旗隆盛宾馆楼下xx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孙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铃木牌骏威125-3L型二轮摩托车(价值47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11.2015年7月27日,朱xx、刘方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19号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孙xx停放在该处的1辆豪爵牌HJ125-7E型二轮摩托车(价值3000元)盗走。摩托车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12.2015年7月27日,朱xx、刘方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19号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崔xx停放在该处的1辆建设雅马哈牌JYM110-B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8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13.2015年7月30日,朱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xx小区内社区办公室门前,将被害人王x停放在该处的1辆铃木牌QS110-C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盗走。14.2015年8月12日,朱xx、梁xx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22号楼1单元楼下对面,将被害人张x停放在该处的1辆豪爵牌HJ125-7D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盗走。摩托车被卖掉,赃款被挥霍。15.2015年8月20日,朱xx、梁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x小区21号楼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xx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WH125-12A型二轮摩托车(价值3500元)盗走。摩托车被丢弃。16.2015年8月21日,刘方略伙同他人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xx名苑15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齐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雅马哈牌F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盗走。17.2015年8月21日,刘方略伙同他人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xx开发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该处的1辆铃木牌赛驰110-C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500元)盗走。18.2015年8月24日,朱xx、梁xx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名人小区26号楼下,将被害人郭xx放在该处的1辆豪爵牌EN125-2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500元)盗走。摩托车于案发后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19.2015年8月24日,朱xx、梁xx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27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x停放在该处的1辆豪爵牌钻豹125K-2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200元)盗走。摩托车被丢弃。朱xx、刘方略、梁xx于2015年8月30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朱xx共盗窃17起,盗窃物品合计价值45300元,刘方略共盗窃8起,盗窃物品合计价值19400元,梁xx共盗窃4起,盗窃物品合计价值10200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xx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刘方略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梁xx、李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李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被盗车辆、作案工具(均为照片),证实被盗车辆和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二)书证1.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部分赃物被扣押已返还被害人。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3)昌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刘方略系累犯。3.户籍证明,证实朱xx、刘方略、梁xx个人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xx、姚xx、杨xx、孟xx、王xx、谷xx、王xx、吴xx、李xx、孙xx、孙xx、崔xx、王x、张x、张xx、齐xx、王xx、郭x、赵x的陈述,证实摩托车被盗过程。(五)鉴定结论1.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5)353、354、355、356、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422、423、4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2.广东杰斯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监控录像文件记录,在被监控区域出现的两名嫌疑人之一,与被鉴定人梁xx是同一人的人像,即在作案过程中,望风的嫌疑男子是梁xx。(六)证人证言证人姜x的证言,证实其男友梁xx平时表现情况。(七)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xx能准确辨认出同案嫌疑人梁xx、侯xx,李xx能准确辨认出同案嫌疑人侯xx,梁xx能准确辨认出同案嫌疑人朱xx,朱xx、李xx辨认作案地点情况。(八)其他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1.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李xx明知朱xx卖给其的本田牌SDH110-19型二轮摩托车(价值4000元)系盗窃所得,仍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王xx。赃款被挥霍。2.2015年6月,李xx明知刘方略的铃木牌QS110-C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系盗窃所得,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x。李xx于2015年8月30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被盗车辆(均为照片),证实被盗车辆情况。(二)书证1.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部分赃物被扣押已返还被害人。2.户籍证明,证实李xx个人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四)证人证言证人王xx、陈xx、刘x、周xx的证言,证实购买被盗摩托车过程。(五)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5)356、3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六)其他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xx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朱xx、刘方略、梁xx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xx犯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xx、刘方略、梁xx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方略实施的前两起盗窃犯罪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梁xx、李xx积极交纳罚金,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方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xx犯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对被告人朱xx、刘方略、梁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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