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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王涛,苏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64-1号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海军,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福君,总经理。被告: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淑贤,总经理。被告: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平,总经理。被告:王涛,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苏烨,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王涛、苏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王涛、苏烨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