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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思荣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082号罪犯杨思荣,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3)陇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思荣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思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思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被数罪并罚的罪犯杨思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思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