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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森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森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48号42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利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142号(恒兴绿景)5幢9层907。法定代表人卢海峰,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海森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溢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