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万正喜、汪小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万正喜,汪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23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宋崇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鸿,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桥,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万正喜。被执行人汪小艳。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万正喜、汪小艳作出的监卫计征字[汪桥2015)第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监卫计征字[汪桥2015)第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万正喜、汪小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36972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监卫计征字[汪桥2015)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同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监卫计征字[汪桥2015)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万正喜、汪小艳的监卫计征字[汪桥2015)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永贵审判员 匡爱群审判员 李 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