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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04号原告:宗某,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此款原告宗某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