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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湖南晟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颜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晟通置业有限公司,陈颜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85号原告湖南晟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周灿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钰蓉,该公司法务。被告陈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晟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颜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晟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高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