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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舒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47号原告崔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传流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怀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