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艳玲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艳玲,女,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上诉人张艳玲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不受理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郝志宏的住所地不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张艳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