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成某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刑初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甲,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秋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以来,被告人成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10日以来,被告人成某甲在武冈市百姓广场九KKTV(以下简称九K)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店门口将两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重约0.18克)贩卖给唐某,卖得现金200元。2、2015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成某甲在九K附近的多一度网吧内将两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重约0.18克)贩卖给唐某,卖得现金200元钱。3、2015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成某甲在京北酒店旁边的一家汽车修理店天面上将四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重约0.36克)贩卖给唐某,卖得现金400元钱。4、2015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成某甲在九K附近将两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重约0.18克)贩卖给唐某,卖得现金200元钱。被告人成某甲在完成毒品交易后,被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从成某甲身上搜出一包用塑料吸管包装好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09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从中检出双乙酰吗啡(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2、证人何某某、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何某某对“痞子”的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成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成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所判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