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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金丑与郭青儿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丑,郭青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丑,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开帅,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儿,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定芳,翼城县王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金丑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5)翼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金丑及委托代理人杨开帅,被上诉人郭青儿及委托代理人张定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既有文字方面的错误,原判第二页的正数第五行和倒数第五行均有错误;也有赔偿数额计算方面的错误,如“护理费,原告住院26天,应为34230元÷30天×26天=2966元,”对于护理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标准,34230元又是什么性质的统计数据,均未表述清楚,且计算结果也是错误的。据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翼城县人民法院(2015)翼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祁定国审判员 刘临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