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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宏顺城装饰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荀宏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宏顺城装饰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荀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84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501-505、5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079146-1。法定代表人崔磊,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烁,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宗,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宏顺城装饰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25号3-3-1,组织机构代码550786001。法定代表人余七林,系经理。被执行人荀宏昌,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宏顺城装饰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荀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486,166.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荀宏昌银行存款24,351元,其中7,19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育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