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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深圳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xx有限公司,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xx。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xx。法定代表人傅xx。被执行人傅xx。被执行人傅xx。被执行人傅xx。关于深圳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傅xx、傅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416号执行证书、(2015)陕证经字第00867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傅xx、傅xx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傅xx、傅xx向申请执行人深圳xx有限公司支行支付截止2015年11月19日债务本金人民币970万元整,利息人民币919000元,违约金209520元和借款人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傅xx、傅xx承担本案执行费782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xx有限公司、傅xx、傅xx、傅xx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