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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冰与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冰,城镇居民。被告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20-2幢。法定代表人樊金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宇,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婧,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与被告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冰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炘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