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凌文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凌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0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曾涛路。负责人王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俞云豹,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文平。委托代理人李飞,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凌文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凌文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